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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Agreement
摘要範圍
第1條
1.本館與住宿旅客間所簽訂之住宿契約以及與其相關之其它約定,皆依照本條款的宗旨;有關本條款中未規定事項,應依照法令或普遍形成的慣例。
2.本館在不違反法律與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簽訂特別約定時,可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而應優先執行該特別約定。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1.有意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之住宿旅客,應向本館申報以下事項。
 1.1住宿者姓名
 1.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刻
 1.3住宿費 (原則上依照附表第1項規定的基本住宿費)
 1.4本館認為有必要之其它事項
2.住宿旅客入住超過前款第2項所述住宿日期而需要繼續住宿並提出申請時,本館在旅客申請提出申請之際將其視為新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在本館接受前項所述之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然而,當本館證明未曾受到申請時,不在此限。
2.依照前款之規定,當住宿契約業已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三天者按照三天計算) 之基本住宿費為限,旅客應支付該住宿費用。
●申請費首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倘若發生適用第6條與第17條規定之事項時,申請費得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倘若有剩餘申請費時,在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之際,應予以退還給旅客。
●旅客未依照第2款之規定在本館指定日期前支付同款的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即失效。然而,這僅限於本館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且已將其告知旅客的情況下。
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別約定
第4條
1.不受第3條第2款規定的約束,本館有時也同意當契約成立後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2.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本館未要求支付第3條第2款規定之申請費、以及沒有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即視為接受了前款規定的特別約定。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在下述情況下,本館有時得不予簽訂住宿契約。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
2.因客房皆已預訂而沒有空房。
3.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時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習慣。
4.明確欲住宿者為法定傳染病的患者。
5.對於住宿條件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
6.由於天災、設施故障、以及其它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接待住宿。
住宿旅客的解除契約權
第6條
1.住宿旅客得向本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本館在住宿旅客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 (不包含依第3條第2款之規定由本館指定支付日期並要求旅客支付申請費,而住宿旅客在支付前即解除住宿契約時),本館將依照附表2的規定向旅客收取違約金。但僅限於在本館採用了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約的情況下,本館在採用特約之際,事先告知了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時。
3.當住宿旅客未聯繫本館,而且在住宿日當天晚間八點後 (若在事先已表明預定到達時刻的情況下,則以超過該時刻2小時為限) 仍未抵達本館時,本館得認定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
本館的解除契約權
第7條
1.在下列情況下,本館得解除住宿契約。
 1.1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時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習慣,或者已有上述行為時。
 1.2明確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
 1.3對於住宿條件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
 1.4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所引發事由而不能接待住宿時。
1.5住宿者在客房床鋪上吸煙、把玩消防設備、不遵守本館其它規定所聲明之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 (限於預防火災所需事項)。
2.本館依照前款之規定而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對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務之部份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1.住宿旅客須在開始住宿的當天,在本館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1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與職業
 1.2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與入境日期
 1.3出發日與預定出發時刻
 1.4本館認為有必要之其它事項
2.當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時,應事先在進行前款規定之登記時刻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住宿旅客使用本館客房的時間為下午四點至翌日上午十點。然而,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抵達日與退房日外,旅客可整天使用本館客房。
2.受前款規定之約束,本館有時可在前款規定外之時間為旅客提供客房使用的服務,以方便旅客。在此種情況下,本館得收取以下追加費用。
 2.1使用客房達3個小時,收取房費相當額的30%。
 2.2使用客房達6個小時,收取房費相當費額的60%。
 2.3使用客房超過6個小時以上,收取全額的房費相當費額。
3.前款之房費相當額為基本住宿費的70%。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旅客住宿本館時,應遵守本館之規定以及張貼在本館內的使用規則。
費用支付
第11條
1.住宿旅客應予支付之住宿費用等細目如附表1所示。
2.在住宿旅客出發之際或本館要求付款時,住宿旅客應在前臺以貨幣、或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用。
3.當本館提供客房給住宿旅客投宿,並且客房已準備就緒可供旅客使用之後,即便住宿旅客自願不留宿時,本館也得對旅客收取住宿費用。
本館的責任
第12條
1.本館在履行住宿契約以及與之相關的約定、或由於不履行契約或約定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失時,本館應賠償其損失。
但因不屬於本館負責之事由而造成的損失則不在此限。
2.本館雖已取得消防機關之防火安全認證,但為了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本館同時投保旅館賠償責任的保險。
無法對旅客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3條
1.當本館無法為欲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得取得住宿旅客的諒解而儘可能介紹同等條件之其它住宿設施。
2.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館在無法介紹其它住宿設施給旅客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補償額。但無法對旅客提供客房之事由並非應由本館承擔責任時,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第14條
1.住宿旅客寄存在前臺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等損失時,除屬於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館應賠償該損失。但對於現金與貴重物品部分,本館應賠償該損失。
2.對於住宿旅客帶進本館,但未事先寄存在前臺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經確認為應歸咎為本館有意或疏忽而發生丟失、損壞等損失時,本館應賠償該損失。然而,在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貴重物品種類與價值的情況下,本館之損害賠償應以15萬日圓為限。
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第15條
1.當住宿旅客的行李先於旅客抵達本館的狀況下,本館僅限於行李抵達前已知曉的情況下負責予以保管,並在住宿旅客於前臺辦理住宿手續時交予旅客。
2.住宿旅客完成退房手續並離開本館後,倘若發現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館時,在沒有該行李或物件所有人指示、或無法判斷該行李或物件所有人的情況下,得在包含發現日的七日以內保管該行李或物品,然後將其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3.當發生前2款所述情況時,本館在保管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所負責任為:在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應依照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應依照第14條第2款的規定。
停車責任
第16條
當住宿旅客使用本館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將車輛的鑰匙寄存於本館,本館僅出借停車場地,但無需承擔管理車輛的責任。
但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館人員有意或疏忽而造成損失時,本館應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7條
因住宿旅客有意或疏忽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館賠償損失。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 (與第2條第1款與第11條第1款有關)
  細 目
住宿旅客應支付總額 (一宿兩餐)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 (房費+晚餐費+早餐費)
追加費 ③追加飲食 (晚餐、早餐以外的飲料費)
②其它使用費
稅  金 イ. 消費稅
ロ. 入浴税
《備註》基本住宿費請參照前臺所示價格表。
附表2 違約金 (與第6條第2款有關)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契約申請人數 不住宿 當 天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4天前 5天前
14位 100% 100% 50% 30% 30% 0% 0%
15~29位 100% 100% 50% 30% 30% 30% 30%
30位~100位 100% 100% 80% 50% 30% 30% 30%
《備註》
1.%為相對基本住宿費之違約金的比率。
2.在契約天數縮短的情況下,無論縮短天數為何,應收取一日 (第一天) 的違約金。
3.當發生團體旅客 (15人以上) 中有部分契約需解除的狀況下,本館在應住宿日期之十天前 (十天之內受到申請的情況下則為接受申請之日) 收到解除契約的通知時,得不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10% (有尾數時進位) 的解約人數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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